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孙广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针对网络交易中频繁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还特别关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强调了网络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这一系列新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近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截至2023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与此同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针对网络消费市场的乱象,《条例》中明确了几条新规定。一是禁止“刷单炒信”;二是禁止“强制搭售”;三是禁止“大数据杀熟”;四是规范“自动续费”;五是保障“无理由退货”。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平台管理、规范营销行为等多方面的规范。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贺可嘉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范的细则,科学且有效地界定“强制搭售”的违规界限;同时建立更加清晰便捷的投诉通道,加大对违规商家的惩罚力度;还可以通过行业组织促进自律机制,引导企业合法依规地有序发展。对于存在“强制搭售”等不法行为的经营者,建立“违规经营”目录制度,将重点违规商家列入“违规经营”名单,并在特定时间内向消费者公示。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表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细化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网络营销,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宾律师指出,如果经营者未尽到《条例》规定的提示义务就私自采取隐匿、隐蔽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自动续费、自动扣款等,消费者有多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平台投诉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诉求。其次,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此外,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北京市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则建议对于网络营销违规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广泛的监督网络。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技术监管,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网络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公平交易行为。此外还要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网络平台进行信用评分,对评分较低的平台进行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