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文化软实力,着力把广播电视产业培育成我市新的战略产业。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优化广电网络资源配置,增强实力、提高效率,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持续协调发展,为全市数字化建设和“三网(电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融合”奠定坚实基础。
1、统一运营。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办有线电视网络和各区、县(市)有线电视网络均要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2、统筹兼顾。统筹谋划广电网络的整合与发展,兼顾有线电视网、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网络及各区、县(市)有线电视网络等各方利益关系;坚持整合与整转同步进行、相互推进,通过网络整合实现规模化,通过整体转换实现数字化。
3、公开、公平、公正。资产评估、股权确定、合资公司设立等均要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人员安置、资产划转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广电网络整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通过网络整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全市广电网络统一发展的新格局。坚持高标准进行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建成技术先进、功能强大的高清数字电视立体互动平台、数字城市平台和城市物联网基础平台,搭建各级党委、政府与百姓沟通互动的思想工作平台、信息传输平台和文化服务平台,打造网络城市、数字城市和智能城市,促进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1、年底前,完成各区、县(市)有线电视网和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办有线电视网并入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申广电)有线电视网工作;积极推进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办有线电视网并入元申广电有线、确保基本实现各县(市)城区及呼兰、阿城区的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2013年完成全市各乡(镇)的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2015年完成全市所有村(屯)的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关断模拟信号。
1、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办有线、各区、县(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台)直接管理的有线、各乡(镇)、村(屯)的有线电视网。
1、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办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按照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财政局和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市国有企业办有线电视网并入元申广电有线电视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网络整合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与元申广电签订并网协议,其有线电视网占有使用的资产通过协议移交、无偿划转等方式交至元申广电管理。市、区属事业单位和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办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2、各区、县(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台)直接管理的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参照呼兰、阿城区的模式,由元申广电投资控股,各县(市)广电机构出资,组建合资公司,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标准的运行机制。
3、各乡(镇)、村(屯)的有线电视网整合工作。参照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办有线电视网络整合的方式进行。
新开发楼盘(包括商品房、集资建房、自建房屋等住宅和商服)位于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村(屯)有线电视网覆盖区域内的,一律无条件进入元申广电有线电视网。
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办有线电视网与元申广电有线电视网并网后,其从业人员与原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自愿原则,与元申广电(或合资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其中,如原企业已破产,其从业人员与元申广电(或合资公司)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如原企业未破产,其从业人员与元申广电(或合资公司)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截至前,各区、县(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台)直接管理的有线电视网络在职从业人员,本着人随事走和自愿的原则,进入新组建的合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对符合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新组建的各区、县(市)合资公司,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其3年的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入营业税。
2、对符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各区、县(市)合资公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享受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广电网络整合工作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使用。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广电网络传输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并在立项、选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性优惠。
3、因城市、道路和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拆除或改变广电网络传输设施功能、用途、路由,按规划要求择地重建的,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重建手续。对原址及地面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由造成拆、迁、建的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广电网络整合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发展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时完成网络整合各项工作任务。
显然,“网络广告联盟”对淫秽的存在和牟利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这个所谓的联盟是如何运作的?何以屡打不绝呢?
“在查获的大量淫秽案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推销产品(大部分为性用品)吸引网民浏览其产品网站,通过付费给网络广告商,由网络广告商将一部分费用分给一些浏览量大的淫秽后,将其的广告投放到这些网站上,从而形成淫秽——网络广告商——网络广告主的利益链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广告监督与案件指导处负责人指出,在整个利益链条中,网络广告商起到了广告、投放广告的作用。
因此,所谓网络广告联盟,实际上是网络广告商的一种业务模式,即通过利润分成,吸引那些有一定浏览量的中小网站加盟成为其投放广告和广告的媒体,然后利用其掌握的大量这类网站,向需要作网络广告的产品网站收取费用,将广告投放到加盟的网站,吸引浏览淫秽的网民点击其投放的广告。
近年来,网络广告服务发展迅速。2009年上半年我国网络广告营销总规模达到83.5亿元,占广告总量的逾10%,而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一些广告商正是看中了网络这一新媒体发展快、受众广、容量大、隐蔽易的特点,将大量违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淫秽色情广告、低俗广告等通过网络广告联盟投放到网上。除了门户网站,近来利用个人网站作网络广告推广的网络广告联盟也越来越多。“他们通过推广联盟、WAP联盟、短信联盟、搜索引擎、网站导航等方式加载广告牟利。”这位负责人说。
在众多网络广告联盟中,不久前,全国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在淫秽上投放广告的“518广告联盟”、“九赢广告联盟”、“麒润广告联盟”、“掌发联盟”、“双倍广告联盟”、“收益宝联盟”、“赢点广告联盟”、“奇虎广告联盟”等8家网络广告商进行了集中整治。广州、深圳、珠海、济南、杭州、北京等属地工商、公安部门联合组织查处。据了解,目前,公安部门对明知是淫秽仍投放广告的网络广告商按照共犯处理。但实际办案中,在“明知”情节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对网络广告商的广告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以“九赢广告联盟”为例,记者从浙江工商部门了解到,“九赢广告联盟”是杭州九赢互联广告技术公司下属的一个互联网广告交易平台,有加盟网站近2.7万个。由于管理漏洞多,加盟网站中不乏低俗、不健康内容。对此,工商、公安部门责令其对5000余个加盟网站、2万余个域名进行检查,清理内容低俗网站;对所有正在投放广告的网站,工商部门要求补齐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对信息不全或不予配合补全信息的加盟站点,一律责令暂停合作。据统计,“九赢广告联盟”共清理、关停合作站点近1万个,解除合作站点2000余家。
尽管在多部门联合整治下,网站主办者、广告主、广告商利用互联网及WAP网站非法涉性广告及淫秽广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淫秽广告、低俗广告的现象时有反弹,问题仍较突出。其中既有淫秽躲避查处手段多样,接入服务器所在地经常变换,通信管理部门穷于应付的问题,也有工商部门监测难、查处难等方面的问题。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持久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深入持久开展整治网络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大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大力净化网吧、网络、荧屏声频、出版物市场和校园周边环境,坚决遏制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传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之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正确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3、大力整治网上低俗之风。深入推进整治网上低俗之风行动,最大限度挤压低俗内容的网上传播空间。广泛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建立县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网吧管理协会作用,加强网吧监管。组织精干懂行的志愿者队伍,对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清除互联网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
4、严厉打击网络色情活动。始终保持对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网络色情活动。县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为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站提供视听节目接入服务,不得为未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出版接入服务,不得为未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站提供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接入服务。
5、加强网络基础管理和防控技术手段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针对互联网的各项制度,尽快形成市场准入、退出和日常监管机制,确保网络安全规范运行。积极稳妥地推进网络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手机实名制管理。逐步健全互联网搜索引擎安全管理系统,落实违法有害信息过滤措施,有效遏制通过搜索引擎传播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加快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和互联网出版监管系统建设。密切关注3G手机广泛运用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信息在新一代手机上传播。积极开发推广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向网吧、学校、家庭等网络用户提供免费下载服务。推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加强对网络游戏审查,凡未设置防沉迷系统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准运行。
6、严格控制网吧总量。坚持严控总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着力推动我县现有网吧连锁化、规模化经营,规范经营秩序,改善经营环境,努力提升网吧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文广部门要严把审核关,会同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对市场混乱、监管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7、严禁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在网吧传播。公安、文广部门要督促所有网吧抓紧实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用技术手段坚决堵住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在网吧的传播。坚决打击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传播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行为。要强化日常管理,着力整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在“五老”人员中招募志愿者,由文广部门颁发聘书,设立专门的网吧监督员,对网吧实行社会监督,随时发现并制止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在网吧出现,及时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8、坚决取缔“黑网吧”。工商、文广、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紧密协作,坚决取缔“黑网吧”,严防“黑网吧”向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转移;对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通信部门要及时终止“黑网吧”互联网接入服务。对违法情况严重的“黑网吧”业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9、严格控制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上播出。有关部门要坚决把住广播、影视节目审查关口,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目审查制度和节目播出程序,精心选调高素质节目审查人员,组成强有力的队伍加强审查,禁止不宜于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剧、影视动画片和纪实电视专题节目播出。严格控制含有暴力、凶杀内容的影视节目播出,坚决防止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10、有效遏制广播电视节目低俗媚俗之风。切实加强对综艺类、情感类、法制类、选拔类、谈话类节目的管理,努力防止广播电视节目低俗媚俗之风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11、大力整治不良广告。严把广告刊播关,凡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一律不得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户外刊播。市容、工商、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制定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类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广告。
12、严肃查处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出版物。加大对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的审读审看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审读把关制度,防止不良出版物流入市场。对因审查不力、把关不严而流入市场的不良出版物,要依法予以收缴并追究出版单位责任;对非法委托印制销售不良出版物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13、清理校园周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严禁在中小学校园周围开办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开办网吧和设立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专营场所。及时清理校园周边小报小刊摊点、音像制品店以及容易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洗浴按摩场所和成人用品商店,坚决查缴宣扬色情、暴力的玩具、饰品。对学校周边商店、食品店、小摊点进行检查,对违规经营、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的马路摊点予以坚决取缔;对学校周边的餐饮门店、“小饭桌”进行核实检查,对符合卫生健康标准、具备开办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卫生健康标准、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予以关闭整顿。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教育、公安、文广、工商、卫生、城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检查。
14、强化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管理。公安机关要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维护交通秩序,加强治安巡逻,防止侵害学生的治安事件发生。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指使未成年人从事各种不良文化活动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
15、加强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推介。文广、文联、科协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少儿文艺出版精品工程,大力组织创作生产优秀少儿歌曲、动漫、网络游戏、影视片、出版物等。加强对少儿文艺和科普作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作家、艺术家创作出版更多为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益德益智的优秀作品,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加强对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宣传推介,特别是加大对红色经典文艺作品的推介力度,使广大未成年人更多地受到革命传统教育。依托我县丰厚的文化资源,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文化精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加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满足未成年人多方面的文化需求。
16、推进未成年人活动阵地建设。坚持各级各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其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把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活动阵地与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社区、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阵地建设。公共图书馆要设立专门的少儿阅览室,乡镇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村文化室要开辟专门的少儿文化活动场所。各类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政府部门要在资金上加大对校外活动场所的扶持力度,丰富充实未成年人课外生活。创办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站,精心设计内容,增强吸引力,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
17、认真办好面向未成年人的节目、栏目。县电台、电视台要继续做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少儿广播电视节目的落地、覆盖工作,开设、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18、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充分利用各种重要节日和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等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更好地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依托社区和校外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文艺演出、影视展播、知识竞赛、科学普及等活动,使未成年人在生动有趣的活动中全面发展、快乐成长。
19、党委、政府要把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抓紧抓好。要经常研究分析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对本地各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20、健全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在县文明委领导下,建立由县文明办牵头,县外宣办、教育局、公安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工商局、信息化办、团县委、妇联、关工委、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等部门参加的县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既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又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县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经常性组织督促检查,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
以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主线,以全区行政执法数据大集中为模式,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全区政务基础网络和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为依托,按照“严格标准、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技能培训,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制度机制,循序渐进地推广应用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并逐步实现与区行政审批系统、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
1.年12月1日,平台正式投入运行。实现行政处罚业务电子化处理、行政执法信息填报、网上执法投诉管理、行政执法业务监督等功能;“区网上行政执法大厅”()正式向社会公众各类行政执法信息。
(一)效能监察部门:对网上投诉进行受理、办理、反馈、管理,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二)法律监督单位: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法制督导、案件评查等法律监督。
(三)区属部门(不包括区公安分局、工商局):行政处罚业务的电子化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6类行政执法行为的信息填报。
(四)区公安分局、工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7类行政执法行为的信息填报。
1.安排部署。10月下旬,制订《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对准备工作做出安排。
2.组织培训。10月28日至10月30日,分批次开展集中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平台操作技能。培训中注重以本单位的历史卷宗、在办案件为案例,进行实证性操作实践。
3.数据审核和初始化。11月10日前,各部门集中力量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数据进行审核和初始化。一是对本单位的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执法标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二是做好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录入工作。
4.网络及硬件设备准备。10月31日前,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完成相关执法部门政务网的接入工作,各执法部门应准备好专门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设备环境要求见附件)。
5.试运行。11月1日至11月30日,平台投入试运行。各执法部门要运用信息平台,处理这段时间办理的行政执法业务,尽快熟悉信息化管理模式。试运行中要注意检查平台技术性能和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网管中心反馈,以便及时修改和完善应用软件。
6.正式运行。12月1日起,平台投入正式运行,区效能监察部门、法制单位根据分工,实施网上督导、评查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带头使用,当好表率。要创造条件,合理调度,确保全体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掌握技能,为平台的应用推广奠定能力基础。
平台技术性和业务性较强,各部门应指定1至2名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基础、熟悉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的同志,作为本部门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推广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做好业务衔接。平台属于创新型业务系统,是对原有业务模式的有益补充和优化拓展,需要各部门抓紧做好新旧模式的磨合衔接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应对,辨析异同,正确处理好原有业务模式和电子化业务模式的衔接,摸索建立起适合本部门实际的信息化模式下的行政执法运作机制。
对于确因模式跨度较大,无法按期投入正式运行的部门,应书面向区规范办(政府办)提出延期申请。经区规范办同意后,可实行为期1个月的“双轨制”运行期。“双轨制”期间可使用原有业务模式和处罚文业务,但相关业务信息应同步录入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处理。
(三)落实安全保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要开展保密安全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安全保密意识。要完善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严格执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杜绝内外网混用。要规范操作规程,保管好账号密码,实行专机专用,确保平台网络运行环境安全、可靠。
近年来,山东网络办挖掘打造了胶东在线网站网上民声、爱心无限、网上问法等民生系列服务品牌。在全省推广实施了“泰山幸福e家园”工程,使百姓借助网络,足不出户即可获取信息、表达诉求。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官民沟通常态化,推动开通“山东”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全省各类政务微博已达1.6万余个,构建了为民服务网络阵地。
2003年5月网站开办的“网上民声”栏目,开启了中国式网络问政的先河,并以其为民服务的显著效果和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先后获得“中国互联网站品牌栏目”和“第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被称为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栏目创办十年多来,网站不断优化管理机制,增强服务实效,努力在推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和困难上下功夫,进一步彰显了栏目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价值指向。
“网上民声”栏目建立起了“检、核、跟、汇”机制和“三张单子”制度,使栏目功能由单一的接受群众投诉和咨询向解决实际问题转变,提高了栏目的质量和效率。“检”,就是以群众提问为“第一信号”,及时检索群众反映的集中点;“核”,就是及时审核网民意见,核实责任部门;“跟”,就是跟踪责任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效率、办理结果;“汇”,就是定期汇总部门回复率和网民满意率。“三张单子”,就是通过“网上回复督办单”、“办理情况通报单”、“热点难点问题领导批办单”,调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主动性,促进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栏目推出了“满意度排行榜”、“市长关注”、“一管到底”等十余个子栏目,强化品牌栏目的聚焦功能,增强服务群众的实效性。截至目前,群众留言累计达47万余条,回复率、处结率保持在97%以上。有一位姓吕的单身母亲,2005年凑了10万多元买了一套小户房,被贪心的房主“一房两卖”,长期不能入住。去年,近乎绝望的她通过“网上民声”反映了自己的遭遇,网站快速介入并在“一管到底”栏目挂出事件详情,同时帮她联系法律援助,很快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近年来,解决了“非法公寓虐待老人”、“大学生沉迷荒废学业”、“三高校小区强卖停车位”等众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树立了栏目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为了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网站紧密联系群众需求多样化、网民群体分众化的实际,持续推出了“爱心无限”——“爱心桥”,“网上问法”——“舒心桥”,“网上问诊”——“健康桥”等“桥系列”民生服务品牌,既形成了品牌栏目的聚合效应,又延伸了为民服务的领域,被互联网业界誉为“胶东在线现象”。“爱心无限”栏目主要是各类社会公益信息,按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置和推出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众与爱心人士架起联系沟通的桥梁。面对面、心连心的救助帮扶活动,使公益理念得到大力弘扬、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助、爱心人士感到放心满意,荣获“2010年度中国互联网站品牌栏目”。“网上问法”栏目,整合了烟台市70余家律师事务所、300余名律师庞大资源,开设了找律师、找律所、法律咨询、委托案件等近20个子栏目,不仅为网民提供了法律服务,也使参与律师、律所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得到了充分展示。栏目推行了24小时实时在线、免费解答问题、无偿法律援助等服务,先后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500多人次,解决法律问题5000余件,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评价。“爱心无限”栏目,先后推出了“陪空巢老人过年”、“圆女孩小小心愿”、“残疾人相亲会”、建设“爱心书屋”等70多个公益活动项目,帮助救扶困难群众2000余人次,在全社会产生了强烈反响。
网络进入百姓的生活,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信息化时代,了解民意、反映民意的方式方法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必须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创新了解民意、反映民意的方式方法。因此,网络已经自然而然地成为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今年7月,我们到泰安、新泰、肥城等地调研发现,“泰山幸福e家园”这一网络新生事物广受当地基层群众欢迎,引起我们的极大关注。
“泰山幸福e家园”是依托泰安市当地重点新闻网站——中华泰山网,为全市各村居免费开设同名网站,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网上、网下互动活动,把网络社会管理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服务与管理,打造网上、网下两种和谐社区。自2011年4月开始建设以来,泰安市已建成与村同名的幸福系列网页3450多个,形成了包括“村居在线”、“新闻资讯”、“交流互动”3大版块、24个子栏目和“网络媒体泰安行”、“中华泰山网络文化季”两项重大活动在内的基本架构。“泰山幸福e家园”、“新泰民意通”、“肥城民情网”等延伸至每个乡镇、社区和居委会,基本实现了“一村(居)一网站”的格局,每个乡镇、村都配备有专职网络管理员。在这里,老百姓借助网络社区论坛,分享生活点滴,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社区里的大事小情,通过实名制注册,还能参与互动咨询,有力地畅通了网络民意渠道,保障了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泰山幸福e家园”依托中华泰山网内容和技术平台,设置了泰山区、新泰、肥城等8个县市区中转频道,点击进去就是所辖乡镇的每个村、居委会网站导航链接。开展“泰山幸福e家园”网络文化进村居工程,具有时代创新性和长远发展性,既是网络管理创新的突破口,也是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肥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孟庆刚介绍说,目前肥城所辖的“幸福e家园”网站设置了很多便民栏目,组织开展了多种网上、网下互动活动,让社区居民能够随时了解孩子在幼儿园中的情况,有的村网站还搭建了网络“实时直播”平台,这种“实况直播”村里的模式,让在外工作的游子们不再孤单,上网就能看自己的家乡,以解思乡之情。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也可以通过这个网络直播和在外的亲人打招呼,实现网络互动。
“泰山幸福e家园”还成为了促进村居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新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苌晶介绍,通过这个平台,拓展了名优农产品网上推介展示空间,新泰4个全国农产品第一镇、10大名优农产品知名度不断提高,镇村优美自然风光也吸引了更多外地游客休闲观光。今年中国樱桃第一镇——天宝镇樱桃上市期间,吸引了来自沈阳、大连等地的客商800余人次,樱桃价格比上年提高20%以上。中国黄花菜第一镇——汶南镇黄花菜上市期间,吸引了来自东北、广州等地客商洽谈采购,日销售量超过5000公斤。“泉沟镇魏家峪村地处莲花山脚下,通过网上展示莲花山的优美自然风光,吸引大批游客观光,增加了餐饮服务收入。”
“泰山幸福e家园”还是居民表达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倾听民声,了解民意,解答民愿。如今网络推广,“泰山幸福e家园”在村居与百姓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百姓可以在本社区论坛中咨询情况、展示风采、表达诉求、提出建议;村居“两委”干部既是网上、网下两种社区的管理者,也是网上、网下问题的解决者,在互动交流中,切实做到上网交心,下网服务。各社区还将社区管理的“电子政务”实现一网多用,通过设立网上“公告栏”,实现社区管理的“网上政务”公开。“网络文化进村居工程的实施,为居民提供了联络、活动的平台,正确引导了网民积极向上的情趣爱好,促进了和谐社区、村居建设,弘扬了主旋律,改进了政务、村务公开的方式,强化了居民监督力度。”山东省网络文化办公室副主任董志强说。
肥城市在实施“泰山幸福e家园”的过程中,创新推行了“334”网络管理模式:建立网络发言人、网络管理员等“三支队伍”,弥补了网络主管部门人员不足的缺口,整合了部门力量,形成了工作合力;设立“泰山幸福e家园”、“肥城民情网”、“肥城民生直通车”专贴“三大平台”,通过主动设置议题,主动介入和引导舆论,不但增强了网络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牢牢把握了利用网络平台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主动权;健全“及时回应、分析报告、联席会议、责任追究”等“四项制度”,构建了“党政推动、部门联动、社会互动”的网络管理新格局。新泰市整合全市资源,在“泰山幸福e家园”基础上建设“民意通”网站,打造了更加规范高效的民生服务平台,解决了村和社区无法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实现网上、网下社区的和谐。
2012年10月31日,山东省网络文化惠民工程经验交流会在泰安市召开。推广“泰山幸福e家园”、胶东在线民生系列服务品牌、济南公安微博服务平台、青岛黄岛区网络问政平台、诸城市多渠道构筑网络服务新平台等一批网络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典型经验,以滚雪球的方式,推动全省网络文化惠民工程不断壮大,打造网络文化惠民矩阵。
山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孙守刚指出,实施网络文化惠民工程,是网络文化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基层基础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百姓的一项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实施网络文化惠民工程,一定要抓住服务百姓这个“出发点”,要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网络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水平,要创新形式方法,针对网民实际需要,注重普及和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提升网络文化惠民服务质量。
“网络文化重在建设,网站是网络文化的生产者和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处于网络文化建设的最前沿,在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中发挥着主阵地和主力军的作用。”山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网络文化办公室主任刘致福指出,山东网络文化建设和发展,始终把满足广大百姓和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放在首位,使网络新媒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推动网络文化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努力在社区、乡村打造集政务、娱乐、信息、教育、服务、惠民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乡村)网络文化,建设传递文明和谐、温馨关爱的网上幸福家园。
济南公安微博对很多网友来说并不陌生,这种“指尖上的警务”让市民只需动动手,就能与全市公安微博进行智能互动。在济南公安微博成立两周年大会上,又推出了一批与市民密切相关的警种微博、派出所微博等警务微博。同时,还聘任了“微博顾问”,并成立全国第一个政务微博专家顾问团队,为济南公安微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和理论支持。其中,济南公安还从比较活跃的粉丝中,聘请了两名热心公益事业的专业律师担任“济南公安”微博的法律顾问。政务微博引入法律顾问并借助专业机构和民间的力量壮大微博运行维护团队,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济南公安微博运营维护模式被专业机构认可为全国公安政务微博运维“三大模式”之一。
问政于民知得失、问需于民知冷暖、问计于民知虚实。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胜利油田“网络民生直通车”网络平台开通以来,每天浏览、发帖的员工络绎不绝,大到生产经营管理,小到居民区路灯不亮,大家都愿意敞开心扉,在这里说说心里话。成为采油厂知民情、察民意、疏民心、解民忧的“千里眼”,建立起了员工的“网上精神家园”。四年来,这个信息平台发生了可喜变化,不仅发帖量翻倍,而且简单表达不满、单纯发发牢骚的帖子少了,理性思考、提合理化建议的多了,员工们在反映问题的同时,积极建言献策。
“寿光民声”是寿光市委市政府主导、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协作联动、百姓广泛参与的一个综合性网络监督服务平台。开办近3年来,已接收百姓留言近10万条,单位对留言回复率达到100%,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被中央纪委称为“扩大基层民主的寿光实践”。“寿光民声”有效解决了百姓与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发展成为民服务的窗口。
青岛市黄岛区立足于全区年轻人多、驻区高校学生多、流动人口多的实际,把握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的特点,着力打造了黄岛论坛受理平台、政务网问政平台、西海岸微博厅三大载体,整合形成了完善的网络为民问政平台体系。通过问政平台体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统一受理、统一转办、统一督办、统一,并且将各部门通过网络为民服务情况列入黄岛区全区目标绩效考核,对相互推诿、办理不力的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问责。2012年,黄岛区委区政府通过网络吸纳群众意见2000多条,特别是在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交线路调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充分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建议。许多因拆迁、区划调整等带来的社会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市民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升。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生活娱乐、互动交流的重要载体,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已成为社会共识,全区互联网企业及广大网民要自觉承担起推动网络文明传播的共同责任,要坚持从自己做起,文明发言、理性发声。在此,区网信办和区文明办联合向全区互联网企业以及广大网民发出以下倡议:
一、坚持依法办网、守法经营。严格规范网站建设与管理,强化网络运营主体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不违法违规开展业务。以文明办网为荣,不文明办网为耻,倡导文明办网,净化网络环境,打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空间,不文明行为,积极营造网络文明新风。
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自觉网络低俗之风。坚决清理色情及庸俗、低俗、媚俗等不文明信息,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领网络道德风尚,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的网上空间。不制作、不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色情、迷信等有害的信息、图片,坚决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相违背的信息内容。
三、加强自我约束,实施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信息,坚持提供客观、真实、健康的信息内容,坚持提供健康的内容链接。强化行业自律,恪守行业规范,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的有害内容不链接、不发送、不登载,一切有悖于网络文明、有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四、坚守七条底线,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全区互联网企业、广大网民要坚守七条底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七条底线:一是法律法规底线;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三是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六是道德风尚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
五、自觉接受管理,鼓励社会监督。开设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畅通网站举报渠道,建立全天候举报制度,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企业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推进文明办网。
六、依法文明上网,争做涪陵好网民。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励志进取助威,为好人善举点赞,敢于对网络暴力、网络戾气等不文明行为亮剑。不在网站上发表、转载违法、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信息等,自觉倡导文明言行,摒弃造谣诽谤,不断提升网络文明素养,促进网络和谐共处,传播文明观念,做文明上网人。
文明上网关乎到每个网民的切身利益,文明办网是保证互联网行业持续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是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共同的社会责任。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建设幸福涪陵尽一份责,为全国文明城区创建献一份力。
21世纪是一个网络时代,信息无处不在,网络已成为广大市民的第二家园。维护互联网秩序,净化互联网空间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为净化网络环境,文明网络行为,特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
6.互相尊重,不侵犯他人隐私,不进行人身攻击,不中伤他人,不侵犯他人权力。
教师肩负着传播社会文明的重任,学校是社会文明的窗口。广大教育工作者应从我做起,以身立教,为营造绿色、文明、纯净的网络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作网络文明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所谓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广告。2002年2月颁布的《浙江省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也作了相同的概念界定。
《广告法》第4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广告的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行政性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前者是指媒体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前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后者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都有义务对广告主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核实广告内容,对于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主不得。可见,目前的广告法律法规对传统媒体违法广告的认定以及违法责任已经规定得比较完善;也就是说,传统媒体在经营、广告时的自我审查自然也比较严格。但网络环境中,广告主体界限模糊,对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等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很好地规制这些违法行为。因此,许多网络运营商往往为了眼前利益而放松对广告主体、内容等的审查,自我审查不力,行政审查更是十分困难,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急需督促和监督ISP、ICP等,认真履行网络广告审查义务。
《广告法》第5章详细地列明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要注意的是第38条之规定,法条对广告主体以及相互之间责任承担的规定是清晰明确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中,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又变得扑朔迷离。有些学者主张将ISP列入媒体经营者范围,强调ISP作为网络广告的经营者或者必须对广告等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中,ISP扮演的并不仅仅是消息传播者的角色,对于只提供链接服务的ISP,它仅为网络广告的传输提供信息通道,对广告的产生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因此,一旦苛求所有的ISP来承担网络广告的管理责任,势必迫使ISP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对网络进行监管,此耗费之巨大、事务之琐碎、程序之复杂,恐怕难以承受。一味对其实行严格责任,亦有碍网络广告业的蓬勃发展。因此,我国现行《广告法》对网络广告中的ISP应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做出新的适应性规定。
由上可知,互联网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网络广告的兴起也是势不可当,如何让网络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已是刻不容缓。时至今日,网络广告的飞速发展,已使得相对保守的法律规范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
网络广告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来与传播的广告,由于其媒体的差异,网络广告具有许多现有的广告管理法规和审查标准所无法包容的新的特点,如内容的可变性、数量的无限性、区域的不可控性、空间的无限制性等,使得网络广告的信息传达更具复杂性,传统媒体广告的有关法规不能完全满足网络广告监管的需要。因此,网络广告带来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我国的《广告法》对广告的调整是建立在“三分广告主体”并赋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各自权利、义务及责任基础之上。其定位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为基础的商业广告,三种主体之间的界限十分清楚。依据《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主”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这样一种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下,国家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行为便于控制,对广告的监管和控制也有章可循。但是,在互联网上,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许多ISP(网络服务提供者)和ICP(网络内容提供者)还通常集广告主、广告、广告制作和于一身,他们每时每刻都在网上为自己的企业作广告,同时承接其他企业的网络广告业务。主体身份的混同,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使《广告法》对广告主体的界定及规制方式,对于网络广告已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为虚假网络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
应该说,立法机关在广告法的制定之初也有一定的先见性,对未能预见到的可能情况做了设定,以填补立法的不足。诸如《广告法》中就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规定了“一定媒介或形式”。《广告管理条例》对媒介的形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列举规定。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不但列举了七大类的广告形式,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的广告”,该细则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从立法上说,对广告的界定笼统地使用“一定媒介”、“等媒介”、“其他媒介或形式”等外延较宽的模糊词语,为缓和法律的滞后性与科技高速发展的矛盾,扩律的适用范围是有利的。但是,在网络成为重要的媒体形式的前提下,却对网络广告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示,造成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监管之外。如,网络广告的需要ISP等中间交易平台提供技术的服务支持,要规范网络广告自然要解决载体的规制问题。但是,《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也就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网络广告者一定的法律义务。一些经营网络广告的综合网站,由于不具有广告经营资格,为了免责,在进行自我宣传和为他方提供平台服务时,大都采取合作协议书方式,而不是《广告法》所规定的正式广告合同,一旦发生冲突,合作协议书就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往往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合作协议难以做到公平合理。
传统广告由于受国界的限制,一般由国内法管辖,即使跨国广告,也是由本国或由他国法律管辖,一般不会发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而对于网络广告,因超地域的限制,法律适用和行政管理权的冲突比较明显。从客观原因看,网络广告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无法将其分割为几个部分,又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广告内容的态度可能完全相反(比如,在某些西方国家,黄色网站竟是网络广告最活跃的载体之一,就是因为他的点击率高。在我国却为法律和道德共同禁止)。同一广告在不同国家因引起的诉讼也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在执行问题上,即使一国法院判决国外一方败诉,但是往往难以执行。正是这种法律管辖与适用的国际性冲突使得一些商家有意规避法律,使得网络广告很难通过一国的法律来解决。因此,在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规制时,各国的立法都显得苍白无力。
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真实性是网络广告监管的核心,也是网络广告监管的关键问题。广告规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种种措施,保证广告信息传达的真实性。而就目前网络广告的发展来看,监管不能只靠政府部门,它需要立法机关、政府管理机关、网络用户、网络广告商和网站经营者的共同参与。具体而言,网络广告的规制措施主要有: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颁布的《广告法》,制订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而在网络环境中,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广告,也就是说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这种恰当的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禁止的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的采用。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但对于在网上广告的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内容。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数量巨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只有法规,没有合理有效的规制,法规充其量只是一纸空文,网络广告无法无天的局面仍得不到很好的控制。所以要预防一切网络广告的负面影响,除了有法规以外,最根本的就是对网络广告的经营者、者、广告的内容、的形式进行一定的规制。而实行规制的主体就是政府。政府对网络广告的规制的主要职能,是对网络广告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产权界定和保护。产权界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各个网络广告活动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所拥有的注意力资源。
目前,市场经济中的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市场与社会、政府与社会之中介环节,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中介组织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延伸;二是公共服务性组织;三是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营利性中介组织。网络广告市场经济规制的形成,根据上述中介组织的分类,依托政府对广告规制机构的职能转型为切入点,建立以国家权威的管理机关规制为主、第三方中介组织(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按照市场运行规则设置的社会监测机构)为辅、企业自我监测和企业相互监测相结合的网络广告有效规制体制和监管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
1.确立网络广告市场准入制度。由政府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一系列政策命令确认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资格,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网络广告管理条例》,确立网络广告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网络广告业务。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立法。从地方性法规来看,《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了规范。《办法》第5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在网站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北京《办法》规定的备案登记和网站域名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审核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制度,确立了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条件,但其规定不细、效力等级也低、适用范围较小,影响不大。在美国,做网络广告时,必须得到FCC(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批准,FCC的许可证每年都要更新。我们可以借鉴立法,规定ISP和网站从事网络广告经营活动应依法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领取具有一定期限的许可证,在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报备”是一种资格认定或追究的备案。
2.保障网络服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CP(互联网内容服务商)是网络运行与管理的重要环节,离开了ISP、ICP,政府就无法对网络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在加强制定网络广告法规的同时,也应注重保障ISP、ICP等网络服务中介的健康发展。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有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网站自身进行网上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成为交易的一方主体,比如网上商城,一类是网站(网络服务商)提供综合性或者行业性的虚拟交易空间,会员或者客户通过其进行交易,这种网站一般被称为交易平台,比如易趣网、阿里巴巴等。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相当于传统的卖家,其承担的义务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基本能够解决。但对于后者争议较大,首要的一点就是网络服务交易平台,是否属于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者的范围问题。(1)谨慎认定网络广告服务中介的责任。目前,对于交易平台的地位和作用,学术界倾向于网站与利用交易平台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所规定的“展位租赁台”或者“柜台租赁”关系。网站交易平台在电子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网站与会员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一是网站作为交易平台在当事人双方交易过程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对ISP、ICP等网络广告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上应谨慎行事。因为一旦苛求ISP来承担网络广告管理的责任,势必迫使ISP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对网络进行监管,其经营成本势必转嫁给消费者,网络发展也势必要受到阻碍。笔者认为,应确定ISP不只是在“明知”或参与了网络虚假广告的制作及活动时才承担责任,而是,在“应当知道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况下,也应承担责任。所谓“明知”是一种故意状态;“应知”(应当知道而因为过失不知道)是一种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之所以将“应知”的行为与“明知”的行为同等对待,是因为在私法理论上,重大过失相当于故意,即与故意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而且,“应知”本身不能排除“应知而非因重大过失”的情形,对此种情形也象故意那样追究责任对于行为人是过于苛刻的。在理论上,根据行为人欠缺注意的程度不同,过失分为具体的过失、抽象的过失和重大的过失三种。并分别有不同的标准。具体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平常处理自己事务所具有的注意;抽象的过失是指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重大过失是指显著地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由此,将ISP的过失严格限制在“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显著地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的情况下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的也应承担责任。(2)合理使用避风港规则。国际公认的避风港规则是指,对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的ISP,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使用避风港规则必须区分以下两类性质的行为:第一类性质的行为是指普通搜索,获得服务商随机产生的搜索结果的行为。比如,在google或百度首页的搜索框内输入一个关键词,搜索引擎根据自身所依赖的搜索技术,搜出很多网站,或者有链接的文件。第二类性质的行为是指除了普通搜索模式外,对系统自动搜出的链接人为地加以组合、归类、排列和系统化。比方设置流行歌手列表或流行歌曲排行榜,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这种经过高度组合、归类、排列和系统化的栏目,找到心仪的歌手及其歌曲。
对网络广告规制的最有力的手段是法律手段。1996年2月国务院、1997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1998年12月的《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管理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依据。2000~2001年北京、上海、广州市相继出台了《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网络广告真实性及网络广告真实性监管制定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但是,它们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后作为法律在全国范围推广。国家工商局已经从2002年初开始着手制定互联网广告法规,并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选择一批知名度较高的网络公司,如新浪、本网等,进行互联网广告经营登记试点,有关制止网络虚假广告和不正当广告竞争行为的法规有望在2002年年底出台。 作为调整广告业的《广告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广告主的界定没有作专门的规定。因此,为了规范网络广告行为,防止虚假网络广告的出现,当务之急是对上述三部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规范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设计、制作、网络广告中的行为。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规范范围。
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课题,随着网络广告业务的发展和问题的累积,是时候考虑制订一部专门针对网络广告问题的国际法律规范了,否则缺乏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作为武器,无论是管理机构、网络广告活动主体还是广告受众都会觉得不便。在此类国际法律规范没有出来之前,在发生国际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关于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我们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国外主体,我国的广告管理机关无权管理他们的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等问题,但对其虚假广告、垃圾邮件、侵犯隐私权等给我国受众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属地法规定,在我国国内有分支机构或机构的,适用我国法律,由其位于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我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和组织的,按照相关的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处理。而具体到一国国内,由于互联网对地域的“弱化”,通常违法行为人与网络广告的数据所在服务器并不在同一地区,这就带来了管辖机关的不确定性,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增加了网络广告治理的难度。对于管辖机关的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应以“属人主义”为原则,理由是法律对社会危害行为实施制裁终究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人身上;同时以“属人原则”实施管辖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能够降低办案成本。另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还应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被控风险。在国际间未就网络广告管辖权问题取得一致的见解之前,企业在从事网络广告活动时,应该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为各国或各国地方政府扩张管辖权的措施,而面临在全球各地诉讼的困扰。为了降低管辖权的风险,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应该特别注意其网络广告行为,即注意广告的内容,避免以其他地区或国家为对象,限制网络广告以外的促销与广告。
网络广告监管是全球广告界所共同面临的难题。网络广告监管并没有现成的模式,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网络本身也在不断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并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网络广告监管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做出新的调整。监管的力度应既有一定的威慑力、可有效防止违法,又不至于捆住众多的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的手脚、扼杀竞争活力。网络广告监管的实质需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在发展中规范,使网络广告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潘伟.CRM系统在企业网络营销中的运用[J].中国流通经济.2001(2)
[3]袁翔珠.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
(一)网络直播营销的概念。网络直播营销,又称“互联网直播营销”,顾名思义,是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开展的营销活动,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信息传播媒介和范围,即互联网,信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平台,同时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二是表现形式,即直播,结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须是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实时信息的活动。内容不限于视频,音频、图文等亦可,且必须是持续、实时,与传统的录播、平面广告营销相区别。三是商业营销目的,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作为网络直播的主要目标。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商业营销目的,原则上应限于其经营许可范围,即“金融营销宣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所述,专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宣传、推广。(二)网络直播营销的参与主体。根据具体分工,网络直播营销的参与主体可分为四类:一是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二是商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三是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时与社会公众直接互动交流,介绍、推销商品或服务(品牌)的自然人,俗称“主播”;四是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指专为前述三类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策划、运营、经纪、主播培训等服务的商业机构。(三)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的主要模式。商业银行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大致可归纳为两种模式:1.“直播+销售”模式。该模式是指为销售推广金融产品或服务所开展的网络视频直播营销活动,可支持客户在线即时成交下单,俗称“直播带货”。2020年上半年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基于电商业务所开展的网络直播卖货活动,虽然形式上与前述“直播带货”并无不同,但因所带之“货”,大多都是电商平台商户经营的非金融商品或服务,未指向金融产品或服务,故不属于本文论述的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行为。2.“直播+宣介”模式。商业银行为扩大品牌影响力、开辟线上获客新途径,在线举办的知识讲座、产品会、财经类论坛等直播活动,本文称之为“直播宣介”。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此种模式一般不设置线上即时成交环节,也较“直播带货”更为常见。根据营销手段的不同,“直播宣介”可再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前者在直播活动中直接嵌入金融产品及服务介绍推广内容;后者则是线上知识讲座、论坛等主题直播,内容广泛,可包括健康、文化、生活、财经以及投资者教育等,主要是为契合客户多方位的需求,提升客户体验,间接起到品牌营销的效果。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直播营销”是一类基于互联网向公众持续实时信息的活动,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前者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制,后者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仅实行备案制。而商业银行参与的“网络直播营销”,虽有商业营销目的,但提供信息的过程一般符合无偿、公开、共享的特性,故应视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二)与互联网直播相关的特定服务。网络直播广泛应用于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或网络视听节目等服务中,故还需进一步分析网络直播营销与前述几类特定直播服务的关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商业银行“直播带货”与新闻信息服务并无明显关联,但“直播宣介”中的一些论坛、讲座直播活动,如内容涉及经济等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突发事件的评论,则很可能构成新闻信息服务。二是“互联网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以及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来看,此类服务涵盖的范围极为宽泛,前述两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均可纳入其中。三是“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将网络表演界定为“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即网络表演首先应当属于“文化产品”,2020年3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也在其官网提示,明确称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综上,商业银行目前参与的直播带货与直播宣介活动,因可归于“金融类”直播的范畴,除非包含文艺表演,不应视为“网络表演”。(三)商业广告。广告有商业与非商业之分,我国《广告法》规范和调整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商业推广之目的;二是广而告之的形式;三是指向特定的产品、服务(或品牌)。同时,《广告法》并不限定广告所采用的传播媒介和方式。因此,尽管网络直播采用的网络传播媒介和“直播”方式,明显有别于传统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平面或录播广告,但只要满足前述三项构成要件,即构成商业广告。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直播带货”构成商业广告无疑,但“直播宣介”却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再重点确定直播内容是否涉及金融产品及服务(品牌)的推介宣传,否则不构成商业广告。此外,商业广告既可按行业划分,亦可按照传播媒体分类,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如构成广告,应进一步认定为“互联网广告”,若由商业银行开展,还应划入“金融广告”的范畴。因此,除需遵守《广告法》等基础法律规定外,还要落实互联网广告与金融营销宣传的特殊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适用于广播影视业的专门法律,仅有的三部部级行政法规也滞后于广播影视的发展现状,广播影视管理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过去广播影视行业管理政策往往出现出台快而论证不够,应急多而连续性不够,变化多而稳定性不够,”一刀切“而缺乏分类指导的情况,有时使一些广播影视单位无所适从。
创新广播影视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逐步实现从政策性为主的管理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的管理,必须加快法制建设,填补执法依据空白,修改现行影响发展的政策规定。2006年推进法制建设的主要措施一是起草制订《电影促进法》,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年底上报国务院审议。二是制订《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与运行保障法》。三是加紧起草制定《互联网视听节目综合服务管理规定》。四是修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五是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开展《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立法调研,促进《付酬办法》尽快制订出台。此外,还制订了《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0号)的补充规定,作为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的条款。相继与商务部、文化部共同出台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香港电影业在内地电影市场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1.加强宣传管理,切实解决低俗和泛娱乐化倾向问题。及时遏止过度渲染节目收视收听数据,片面追求节目收视收听率的不良倾向,对各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及报纸刊物播发刊登节目排行榜的情况进行了调控。
2.加强频道频率、节目栏目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上星播出节目的定位。要求各省级上星频道以正面宣传为主,新闻宣传为主,覆盖本省为主。二是加强电视剧上星调控管理。一方面积极倡导各台购买独播剧和首轮剧,拓宽电视剧市场的经营合作模式;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各上星频道黄金时段同一部电视剧同时播出台数不得超过四家。2006年这一规定更加严格,并开始着手出台对同质化播出的解决更为有利的管理办法。三是明确各类节目、栏目的定位,加强规范和引导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严格防止法制宣传栏目出现猎奇倾向,不渲染血腥暴力恐怖。经济类、生活类、服务类、娱乐类等非法制类节目不任意扩大选题范围,制作播出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节目。总局的管理部门对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申请举办2006年《超级女声》专门提出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是强化宏观管理,严把放映、播出关。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区、市)电视台主频道黄金时段播放的电视剧,必须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的方针。要求各级电视台黄金时间只播国产动漫节目,鼓励和支持各级电视台特别是上星频道在黄金时段开设固定的国产动画栏目,扩大国产动画片的播出规模,为国产动画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按照控制总量、注重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外剧的引进播出管理。五是继续重点查处违规开办频率、频道,擅自调整呼号、定位,违规引资经营频道等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这两年依法查处擅开频道、私设前端、非法办节目等违规问题上百件,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乡镇电视台70多座,清理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广播电视站5104个。六是加大对节目播出的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决制止乱播乱放,开展对侵权盗播、非法违规引进、播出境外影视节目的专项治理。
3.强化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对问题比较集中的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和五类电视购物节目进行重点整顿。从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积极引导和鼓励播出机构制作和播放公益广告。
4.建立境外卫星频道落地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大源头治理,在生产、销售、安装等各个环节落实卫星电视“防护工程”。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近两年已经查处并拆除非法设置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近15万座,查封收缴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21万件,查获非法“小耳朵”广告25万份,查处违规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有线.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按照中央32号文件精神,同16个部委联合制定下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明确了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同时与公安、信产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全面开展网上视听节目的专项整治,清理出801家违规网站,一批违规违法网站被关闭,电信运营商擅自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问题得到遏制。
6.切实抓好主持人队伍建设。继续执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提高节目主持人的素养和品位。继续实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制度。
传统的广播影视管理习惯面向系统和行业内部发文规范,现在的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开始逐步走向市场,从全能的、制约性管理转变为有限的引导性管理,将“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权下放给市场来进行调节,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广播影视经济活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着力减少管理的随意性、盲目性,改进管理中存在的关口众多、手续繁杂等问题,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2004年贯彻《行政许可法》,总局下大力气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修改和完善,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降低了部分主体市场准入的条件,取消了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和全国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审批制度,将非影视剧类引进节目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广电局。2006年切实加强了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杜绝各种变相审批行为。
2.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改进电视剧、电影立项管理办法,除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敏感题材外,一般题材取消题材立项,电视剧实行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电影实行剧本(梗概)备案制。动画片则视同电视剧管理。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党对广播影视工作的领导,有利于调动广大广播影视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深化广播影视行政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和理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行中央地方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切实保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管理人员、专门的管理经费、专门的管理技术装备来落实中央对广播电视各项管理工作的要求,保持从中央到基层各级管理部门的指挥畅通。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广播影视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发生变化。有些地方广电行政部门与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行政部门合并。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了县对乡镇广播电视垂直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广播电视的管理制度。在实行文化综合执法的地区,建立了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同时强调建立和完善与文化综合执法要求相配套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机制,建立执法监督和指导的专责机构,加强对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和培训,确保基层广播电视管理职责不变、队伍不散、人心不乱。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切实加强公共服务职能。着力解决农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看电影难的问题,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向公共服务倾斜的力度,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
1.推进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2006年1月,、、同志亲临国家广电总局,召开广播电视村村通现场会,明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是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要加大力度,全力推进。2月,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在贵州召开推进新一轮村村通工作的会议。9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2006]29号)。10月,广电总局召开新时期村村通电视电话会议,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这些文件明确了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总的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通广播电视和大力提高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播影视无线覆盖水平。现已通过国家统计局核查完毕,20户以上的“盲村”共71.6万个。
2.为农村群众提供电影公共服务。重点是开展农村电影改革,积极探索农村电影发展的新路。2006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与、文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3月起开始农村电影试点。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实施细则》,批复了8个试点省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完成了1200套用于农村电影的数字化流动放映的数字放映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地区已成立了11条农村数字电影院线,使用国家广电总局dMs系统的农村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单位超过1500个点,为优秀的国产影片拓展新的发行放映渠道,并极大地改善试点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看电影的状况。试点的8个省区、16个市、145个县、1665个乡、3万多个村采取“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确保农村群众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
3.积极组织开展电影公益放映活动。举办“优秀影片进社区”公益性放映活动,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政府拿出2000万元补贴,在全国各地进行10万场国产影片公益放映活动,其中农村放映场次为70%。2006年1至3月,放映电影15.27万场,观众人次达5515万多;7月举办了“纪念建党85周年优秀国产影片展映活动”,展映片在院线多万人次,二级、社区、农村市场的场次和人次数则大大超过城市影院,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0月为配合纪念长征胜利70周年,开展“优秀影片金秋展映月”活动,鼓励国产片优质低价进市场、工地、社区规模放映。
4.对各电台、电视台提出要求,要求各台提高自办节目能。